政府的案子多半會有種刻板印象
那就是又死板又綁手綁腳
當然我得說這是有一定的規矩在
畢竟他們也背負著某種形象的存在
只是這也不代表他們就得活像糟老頭一樣的存在
我一直都覺得在規範內的想法才叫做創意
要是沒有規範漫無目的
美其名可稱之為藝術或是創意
但那些也只不過是後人加上的稱謂罷了
事實上我認為那叫做胡亂來
還記得當初以為設計最重要的是圖案本身
但在經過多次案件後
圖案本身仍然重要
只不過面對龐大的文字
如何增加閱讀性且加上美感
比起圖案本身還要來的困難太多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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